竊盜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3-簡上-624-2025032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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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定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 字第59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25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已明示係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檢察官上訴書、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本院113簡上624號卷第9至10、71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先予指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被告量刑妥適與否之犯罪事實、罪名,均如原 審判決書所載。 三、本院之判斷(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瑞定(下稱被告)於本案發生 後,迄未與告訴人劉壬欽(下稱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判決在未得告訴人宥恕並達成和解給付相當賠償金之情況下,僅判處被告拘役40日並得易科罰金,顯屬過輕,有違量刑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與一般人民法律感情相悖。爰提起上訴請求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㈡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予以量刑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能任指其裁量不當。查原判決之科刑,已敘明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詳如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經核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原判決所處之刑度尚屬適中,且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或不當。又本院審理中,經確認告訴人、被告之調解意願後,將本案移付調解,惟因雙方對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未有共識,致未能成立調解,有調解報告書附卷可查,尚難認被告無調解賠償之意。而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為賠償,惟此部分告訴人仍得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令被告承擔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自不得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度連結,以免量刑失衡,自難據此即認原審量刑不當。綜上所述,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原審之量刑並無明顯失衡、過輕之情形。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之理由,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量刑基礎,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檢察官陳隆 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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