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簡附民-139-202412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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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王奕雯 李婉清 張儷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魏朝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91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