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3-簡附民-240-202411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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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謝秋芬 住屏東縣○○鄉○○路0段○○巷000號0 樓 被 告 陳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0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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