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簡附民-314-2024110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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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李政勳 送達代收人 朱千雨 被 告 陳竑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2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