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簡附民-352-2024120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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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林俊賢 被 告 楊九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2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九如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俊賢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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