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DM-113-簡附民-362-202410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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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王麒龍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莊育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 年度簡字第165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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