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簡附民-426-202410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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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姿尹 被 告 陳綵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1 號、113年度金簡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尹對被告陳綵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