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簡附民-434-202411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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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林蓉蓉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孫浩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68號,經本 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