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簡附民-495-20241218-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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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陳致融 被 告 陳邦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5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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