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簡附民-499-2024120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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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吳沛珊 被 告 蘇德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9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蘇德蕙被訴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等案件(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5號),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58號),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乙份附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遲至113年11月26日始繫屬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憑。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案件已經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簡易程序終結後,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