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簡附民-547-202501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張芳熒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被 告 王為恩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5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