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簡附民-547-202501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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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張芳熒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被   告 王為恩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5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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