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簡-1121-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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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東 選任辯護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7332、361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11年度易字第99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耀東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條之非法移轉登記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耀東(所涉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4月3日繼承被繼承人蔡耀炳(103年4月3日殁)對第三人蔡俊宜(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土地返還請求權(土地地號、面積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嗣蔡耀東與蔡俊宜於104年11月26日在本院豐原簡易庭成立調解,蔡耀東願補償蔡俊宜新臺幣(下同)370萬元,蔡俊宜願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蔡耀東。蔡耀東因繼承前開遺產,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4237萬1,592元,蔡耀東明知前開遺產稅尚未繳清前,不得將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他人,竟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移轉登記遺產之犯意,於106年8月10日,在不詳處所,與陳萬添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協議移轉契約書,將附表一所示土地出售予陳萬添,再於同年月16日簽訂同意書,並指示不知情之蔡俊宜將附表一編號1、23-25、30、35及37號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陳萬添(移轉登記土地之地號、登記時間、面積及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方式非法移轉登記未繳清遺產稅之遺產。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耀東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及偵查中之供述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俊宜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及偵查中之證述 。  ㈢本院豐原簡易庭104年度司豐調字第166號調解筆錄、被告與陳萬 添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協議移轉契約書、同意書、國稅地方稅查調作業-土地增值稅徵銷檔查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更正後核發,被繼承人蔡耀炳)、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製表日期110年3月2日)、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16日中正地所四字第1100013445號函檢送該所107年收件正雅登字第2580號及374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相關資料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條之非法移轉登記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將附表一編號1、23-25、30、35及37號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陳萬添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蔡俊宜將附表一編號1、23-25、30、35及37號所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陳萬添,為間接正犯。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繼承被繼承人蔡耀炳之遺產,應依法繳納遺產稅後,始得辦理遺產移轉登記,詎其因無力繳納高額遺產稅,竟未循正當途徑處理稅捐問題,遽於繳清遺產稅前,率將附表一編號1、23-25、30、35及37號所示土地出售予陳萬添,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收之正確性,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並已提交清償計畫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上開遺產稅,迄今已繳納遺產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601萬484元,此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13年6月24日中執乙109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31068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21號卷第11-15、17頁),足認被告確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酌以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4號卷第171頁),暨其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個人健康狀況(此有被告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4號卷第173、1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㈣末查,被告前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字第5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24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於83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83年12月2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4號卷第17-19頁)。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分期繳納本案遺產稅共計3,601萬484元(詳如前述),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 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 記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面積:平方公尺) 編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 面積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6,338 1/2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10,208 1/2 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428 1/2 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127 1/2 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862 1/2 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10,119 1/2 7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899 1/2 8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2,263 1/2 9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4,693 1/2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3,280 1/2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7,958 1/2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0,495 1/2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2,217 1/2 14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772 1/2 15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1,657 1/2 1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698 1/2 17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2,247 1/2 18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3,480 1/2 19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458 1/2 2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058 1/2 2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5,843 1/2 2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6,235 1/2 23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8,725 1/2 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7,316 1/2 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5,380 1/2 2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5,204 1/2 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1,987 1/2 28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7,022 1/2 29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836 1/2 3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1,465 1/2 3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1,450 38823/222174 3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69,720 36765/111087 3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215 5750/49474 3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1 5750/49474 3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21,028 3265/111087 3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號 3,636 38690/111087 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2,590 9630/49474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271.25 9630/49474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9,663.88 9630/49474 3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號 5,540 1043/3400 附表二:(時間:民國,面積:平方公尺) 編號 移轉登記土地地號、登記時間 面積 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地號201-12(重測後為清雅段129地號)、107年3月7日 6,338 1/2 2 臺中市○○區○○○段地號201-183(重測後為清雅段131地號)、107年3月7日 8,725 1/2 3 臺中市○○區○○○段地號 201-184(重測後為清雅段132地號)、107年3月7日 7,316 1/2 4 臺中市○○區○○○段地號 201-185(重測後為清雅段382地號)、107年2月8日 5,380 1/2 5 臺中市○○區○○○段地號 201-260(重測後為清雅段386地號)、107年2月8日 1,465 1/2 6 臺中市○○區○○○段地號204(重測後為清雅段62地號,因分割另增加地號62-1、62-2地號)、107年3月29日 23,526 9630/49474 7 臺中市○○區○○○段地號 204-10(重測後為清雅段107地號)、107年3月29日 21,028 32625/11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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