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簡-1662-202410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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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729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40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頁第5行「112年1 1月6日」更正為「112年11月1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 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 身心治療輔導課程,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犯罪動機、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292號 被 告 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侵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甲○○明知前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完畢後,由臺中市政府依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評估認其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而於111年11月22日,以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03號函,通知應於111年12月4日13時,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6樓第三會議室(下稱光田醫院大甲院區),接受為期1年,每月1次,每次2小時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由其母親葉玉霞於111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0分許收受送達,嗣甲○○於111年12月18日報到出席課程,簽署身心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約書,並簽收112年度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表,惟後續均未按照課程期日出席,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12年4月27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0059547號函,裁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於112年6月4日13時,至光田醫院大甲院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後,甲○○有遵期出席該次課程,然後續課程即又繼續缺席,嗣經臺中市政府於112年9月20日,以府授衛心字第1120273119號函,通知甲○○應於112年10月12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由其母葉玉霞於112年9月22日上午11時35分許收受送達,惟甲○○屆期仍未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遂於112年10月30日,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50807號函及行政處分書裁處罰鍰4萬元,且限期應於112年12月3日13時,至光田醫院大甲院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由甲○○母親葉玉霞於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50分許收受送達,然甲○○仍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未於指定時間之112年12月3日13時,至光田醫院大甲院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114號判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中市政府111年11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0000000003號函及送達證書、111年12月18日身心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約書、112年度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4月27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0059547號函、性侵害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20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73119號函及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陳述意見回覆單、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0月30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150807號函及送達回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行政處分書及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 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