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簡-1765-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瑀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941、21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 9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查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入所進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7月25日釋放被告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頁),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1月30日22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及113年4月16日9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 簡字第600、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被告於108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為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其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施用毒品犯行,與本案2次施用毒品犯行,罪名、罪質類型均相同,犯罪手段、動機亦類似,堪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均依法加重其刑。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 觀察、勒戒,仍未戒除毒癮,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然被告因犯罪所生之危害,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4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76號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定執行刑:   審酌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犯罪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被告犯行間隔期間非長、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 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12年7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知戒絕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13年1月30日22時30分為警採集尿液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113年4月16日9時45分為警採集尿液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月30日22時30分許及同年4月16日9時45分許,因乙○○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定期調驗之毒品人口,經警分別通知其到場並皆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皆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接受採尿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尿液檢驗報告於112年11月至113年4月之毒品檢驗數值有減少,因為伊之前勒戒過等語。 2 (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67) (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67) (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警員於113年1月30日22時3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為3289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8998ng/mL)之事實。 3 (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97) (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97) (3)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警員於113年4月16日9時45分許徵得被告同意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為978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788ng/mL)之事實。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