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簡-1772-20241204-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暐程 簡瑞謙 蘇吉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72號),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關於如附件一所示附表部分,均更正為 如附件二所示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該誤寫、誤算者,係唯一、明確,別無其他解釋或答案時,該誤寫、誤算即屬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關於如附件一所示附表部分, 其中編號欄位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如附件 二所示附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得抗告。 附件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含數量或金額) 備註 0 ①天九牌1副。 ②限注牌2個。 ③DEALER2個。 ④骰子1盒。 ⑤無線電對講機1台。 ⑥監視器主機1台。 ⑦監視鏡頭3支。 ⑧監視器螢幕1台。 ⑨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晶片卡1張)。 ⑩客人名牌3張。 ⑪50分籌碼共計575張。 ⑫100分籌碼共計231張。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 ⒊⑥參見113院保2045號。 ⒋除⑥以外參見113院保2041號。 0 ①賭場周轉金新臺幣12萬8千2百元。 ②賭場獎勵即紅包袋4個(內各含現金新臺幣2千元、1千元、2千元、2千元)。 ③桌面供兌換賭金新臺幣5千元。 ④抽頭金新臺幣1萬1千1百元。 ⒈①②③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⒊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 ⒋合計現金新臺幣153,100元。 ⒌②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2。 ⒍現金部分參見113保管3005號。 0 無線電對講機1台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自被告蘇吉村處扣案。 ⒊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3。 0 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⒉未扣案(按即被告王暐程於113年4月4月份第2日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王暐程金額計算)。 附件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含數量或金額) 備註 0 ①天九牌1副。 ②限注牌2個。 ③DEALER2個。 ④骰子1盒。 ⑤無線電對講機1台。 ⑥監視器主機1台。 ⑦監視鏡頭3支。 ⑧監視器螢幕1台。 ⑨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晶片卡1張)。 ⑩客人名牌3張。 ⑪50分籌碼共計575張。 ⑫100分籌碼共計231張。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 ⒊⑥參見113院保2045號。 ⒋除⑥以外參見113院保2041號。 0 ①賭場周轉金新臺幣12萬8千2百元。 ②賭場獎勵即紅包袋4個(內各含現金新臺幣2千元、1千元、2千元、2千元)。 ③桌面供兌換賭金新臺幣5千元。 ④抽頭金新臺幣1萬1千1百元。 ⒈①②③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④所示係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⒊自被告王暐程處扣案。 ⒋合計現金新臺幣153,100元。 ⒌②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2。 ⒍現金部分參見113保管3005號。 無線電對講機1台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⒉自被告蘇吉村處扣案。 ⒊參見113院保2041號編號13。 0 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 ⒈被告王暐程所有本案犯罪所得之物。 ⒉未扣案(按即被告王暐程於113年4月4月份第2日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王暐程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