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3

案號

TCDM-113-簡-1788-20241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孝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62 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1821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常孝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常孝天明知其並無還款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某時許,使用LINE上暱稱「喜樂哈踴」之帳號,自稱「喜樂哈踴」牧師,編造虛假借款理由,向陳恩傑佯稱:要買冰箱需要借錢云云,致陳恩傑誤信為真,因此陷於錯誤,誤以為常孝天確有急需,而於同年月22日8時16分許,使用ATM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常孝天所指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常孝天,下稱本案帳戶)內。常孝天詐欺取財得手後,再承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同年月24日使用上開LINE帳號向陳恩傑佯稱:需要再借款1萬元處理祖父喪葬費云云,致陳恩傑再度陷於錯誤,誤以為常孝天仍有急需,因此於同日14時9分許,使用ATM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嗣因常孝天遲未還款,陳恩傑驚覺遭詐,遂報警偵辦。 二、案經陳恩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卷 第138、157頁),核與告訴人陳恩傑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述情節相符(偵卷第17至19頁、第37至40頁、第173至177頁;偵緝卷第81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及告訴人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卷第47至61頁、第181至1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儲字第11212121097號函暨所附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89至97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按詐欺取財 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以被告雖有2次向告訴人詐欺取財之行為,然此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皆係侵害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數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僅論以1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準,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竟為個 人私慾,以上述手法詐取告訴人財物,實屬不該;嗣經告訴人多次、長期催討均予以拖延,且於偵查、審理中均經通緝到案,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足認其犯罪後之態度極為消極、逃避面對,顯屬欠佳;然考量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收入2萬8 千元,經濟狀狀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19頁;易卷第157),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詐得之1萬3,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 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何宗霖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