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3-簡-1973-202502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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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65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211號),本 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家庭成員關 係。甲○○前對母親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45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行為,甲○○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7時48分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執行通知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3年5月4日10時許,甲○○於飲酒後情緒不穩,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漏逸氣體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住處,自廚房搬運瓦斯桶至房間內,並開啟瓦斯桶致使瓦斯散逸於空氣中,並稱要點火等內容,致該處環境極易因少許熱源即引爆瓦斯氣體而迅速燃燒,危及乙○○與上開住處附近不特定居民、行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而致生公共危險,致使乙○○心生畏懼而將瓦斯桶搬運至室外放置,以此方式騷擾乙○○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下稱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坦承不諱,且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45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該保護令執行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及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氣體,致生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 內容,竟於酒後未能克制自己情緒,以漏逸瓦斯氣體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行為實非可取,兼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被告犯後最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表示被告已開始上班賺錢、態度有所改善,本案不需被告賠償,且希望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9月12日、同年10月14日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以及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之前曾從事板模工作,目前工作日薪為新臺幣3200元,離婚,有未成年子女2人,目前均非由其扶養,亦無其他需扶養之親屬等一切情狀,末考量檢察官、被告及告訴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