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簡-2048-20241205-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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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思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 事簡易判決,雖於主文欄定應執行刑時漏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惟於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四)已載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故上開主文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旨及其折算標準部分,顯係疏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