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簡-2133-20250326-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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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錫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1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蘇錫裕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133號判決後,該判決於113年12月5日分別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彰化縣○○市○○路00號)、居所(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因未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分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同分局中正派出所,並皆作送達通知書2份,分別黏貼於各該址門首及置於信箱內或其他適當位置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加計10日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從而被告上訴期間應至114年1月9日屆滿(非假日)。然被告遲至114年2月10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