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簡-2204-2024120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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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念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念祖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池念祖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並審理終 結,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現有固定住所、兼衡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偵查、羈押及審理程序,當知警惕,如命被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