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簡-2245-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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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日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502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生日「民國00年0月0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案由欄:「 竊盜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生日為民國67年4月14日,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案起訴書在卷可憑,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案由欄:「竊盜等案件」之記載,均顯係誤寫,分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竊盜案件」,而此等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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