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簡-2263-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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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永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4169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永龍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UMSUNG GALAXY A52S 5G手 機壹支沒收。又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刑法第三 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盧永龍於本院 民國113年11月24日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 1項之無故攝錄、拍攝他人性影像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19條之3第2項、第1項之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聲請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嫌,惟按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有「交付」及「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態樣,前者應係指將實體物品提供他人,後者則係用以填補例示規定不足之概括規範。本案被告係利用手機將無故攝錄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傳送與告訴人A女之友人觀覽,並非實際提供性影像之影片、照片,當屬以「交付」以外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因「交付」、「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態樣均屬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竊錄告訴人A女性影像之行為, 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本案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不思尊重他人隱私 ,無故攝錄上開性影像,嗣後甚傳送他人觀覽,嚴重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隱私權,造成告訴人難堪,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未獲告訴人之諒解;3.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害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參本院訊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SUMSUNG GALAXY A52S 5G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同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偵卷第3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同法第319條之5等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 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 之內容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 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1690號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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