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簡-2269-202412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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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瑋修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95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321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瑋修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至5列之「要求丁瑋 修測試該15張信用卡是否可以使用」,應更正為「要求丁瑋修測試該15張信用卡及金融卡是否可以使用」;附表編號6之「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應更正為「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並補充「被告丁瑋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丁瑋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又被告係以一收受贓物之行為,侵害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 、郭南宏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收受贓物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綽號「來龍」之男 子所交付並要求其測試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收受該贓物,並放置在其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內,其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然未見其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因強制未遂、傷害、幫助洗錢等犯行,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5至22頁),並衡以告訴人3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與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收受贓物犯行之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原名黃麟宇) 2 新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3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4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卡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6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7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8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黃玥昊 9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黃玥昊 11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2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3 元大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陳怡穎 15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郭南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952號 被 告 丁瑋修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之5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 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瑋修於民國113年2月13日至同年月22日間某日,在臺中市 ○○區○○街000巷0號,綽號「來龍」之男子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共15張(分為附表備註欄所示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為財產犯罪所得物,為贓物)予丁瑋修,要求丁瑋修測試該15張信用卡是否可以使用,丁瑋修明知信用卡、金融卡為個人理財重要工具,若係來源不明又非本人持有,極有可能為他人財產上之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附表所示之15張信用卡、金融卡。嗣員警於113年2月22日14時30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丁瑋修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5住處執行搜索,並在丁瑋修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瑋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員警於113年2月22日14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其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信用卡、金融卡之事實。 ②坦承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係綽號「來龍」之男子所交付,請其測試卡片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於警詢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黃玥昊、陳怡穎、郭南宏所有之信用卡、金融卡係於附表備註欄所示時間、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3年3玥25日(113)遠銀風字第141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130020889號函檢附之帳單明細、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3年3月28日(113)星展消帳發(明)字第0424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合金總卡字第1130007255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7392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作業服務部113年4月11日集中字第1130000387號函檢附之信用卡持卡人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87659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聯邦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聯銀信字第1130007769號函檢附 之基本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6日元銀字第1130006853號函檢附之持卡人基本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為告訴人黃玥昊等人所有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明員警於113年2月22日,被告處扣得附表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之事實。 二、核被告丁瑋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 被告以1次收受贓物之行為,侵害告訴人3人之法益,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至被告所指綽號「來龍」之人,另行命警追查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備註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原名黃麟宇,有提告) 黃玥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583巷路邊停車格,遭不詳人士打破車窗,竊取黃玥昊放置在車上之物品。 2 新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3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4 星展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卡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6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7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8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玥昊 同上 9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黃玥昊 同上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黃玥昊 同上 11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有提告) 陳怡穎與郭南宏於112年11月18日21時許,搭乘郭南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高雄市鳳山區,並將該車停放在凱旋路路邊停車格,陳怡穎、郭南宏將隨身物品放置在車上,該車遭不詳人士打破車窗竊取陳怡穎、郭南宏之隨身物品。 12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同上 13 元大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陳怡穎 同上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怡穎 同上 15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郭南宏(有提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