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簡-2276-2024121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07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 年度易字第391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昭盛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原記載「…,以新臺幣1萬多元購買大麻而持有之,…」等語部分,應予補充更正為「…,以價格新臺幣1萬多元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而持有之,…」等語。⒉犯罪事實欄倒數第1至4行原記載「…,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2租屋處搜索,並扣得大麻13包、大麻1罐、大麻吸食器1組,…」等語部分,應予補充更正為「…,經警方於113年6月5日上午8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2租屋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㈡證據部分: 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1「證據名稱」欄記載「被告黃昭 盛於警偵訊中供述」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被告黃昭盛於偵訊中供述」。 ⒉被告黃昭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9頁 )。 ㈢理由部分: ⒈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且上開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竟為圖自己施用毒品,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且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微,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期間,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詳見偵卷第29頁、本院易字卷第9、30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容有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後,驗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3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3頁)附卷可憑,且上開毒品均為被告所持有,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17至119、140至141頁,本院卷第29頁)。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罐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大麻經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不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3包 ⒈驗前淨重:合計14.96公克。 ⒉驗餘淨重:合計14.86公克。 ⒊檢出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⒈參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3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3頁)。 ⒉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21頁。 ⒊照片見偵卷第129至130頁。 2 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767號 被 告 黃昭盛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巷0號2樓 之1 (另案羈押在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昭盛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X-CUBE夜店向年籍不詳之友人,以新臺幣1萬多元購買大麻而持有之,嗣因黃昭盛涉犯詐欺案件,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2租屋處搜索,並扣得大麻13包、大麻1罐、大麻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昭盛於警偵訊中供述 坦承持有大麻之事實。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在被告前開租屋處查獲大麻13包、大麻1罐、大麻吸食器1組之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毒品初驗報告(含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730號) 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3包及1瓶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4.96公克(驗餘淨重14.86公克,空包裝總重12.43公克)。 二、核被告黃昭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大麻13包、大麻1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