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簡-2286-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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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孟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 62號、第12924號、第15603號、第15563號、第17357號、第1774 1號、第21088號、第2109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癸○○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的有形體財物,然於現實世界中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本案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8、11、13所詐得之遊戲點數,係獲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故均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5、7、9至10、12、14至1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8、11、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 ㈢、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8、11、13所為盜刷各該告訴 人之信用卡支付購買遊戲點數之各舉止,分別係於相近時間、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各同一,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被告上開所犯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本院分別判決,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9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1年12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節業據公訴意旨主張,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已堪認定;是以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且觀之本案各犯罪情節,皆尚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之情形,爰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恣意以前揭各該手段 竊取、詐得本案各該財物、利益,且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之居住安寧,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迭坦承犯行,惟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參以被告除構成累犯外有多次相類詐欺、竊盜等案件紀錄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分別係竊盜、詐欺得利、侵入住 宅之犯罪類型,其各該犯罪情節、手段及所侵害法益部分相似、部分迥異,各該犯罪時間部分相近、部分則有間隔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所竊取、盜刷如附表編號1、2、5至15犯罪所得沒收欄所 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且均未經扣案,是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均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9所示各犯行固分別取得如附表編號3、 9犯罪所得不予沒收欄所示各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皮夾1只,惟各該物品均已經尋獲而返還告訴人壬○○、子○○,均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證人壬○○、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可參(見偵12924卷第83頁、偵17741卷第76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文 沒收 不予沒收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皮夾壹只、新臺幣壹仟元、身分證、健保卡各壹張、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貳張、Apple iPad Air平板電腦壹臺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價值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之遊戲點數 無 癸○○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無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無 無 癸○○犯侵入他人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COACH皮夾壹只、身分證、健保卡各壹張、新臺幣伍佰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帳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臺中二信金融卡、郵局金融卡各壹張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價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之遊戲點數 無 癸○○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手提袋壹個、工作用圍裙壹件、COACH皮夾壹只、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壹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各壹張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價值新臺幣玖仟元之遊戲點數 無 癸○○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新臺幣捌佰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帳卡、郵局簽帳戶、元大銀行提款卡、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卡各壹張 皮夾壹只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皮夾壹只、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壹張、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聯邦商業銀行金融卡、LINE BANK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各壹張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價值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之遊戲點數 無 癸○○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壹張、新臺幣貳仟元、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匯豐商業銀行信用卡、臺灣銀行提款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郵局提款卡各壹張、 臺灣銀行存摺、元大商業銀行存摺、郵局存摺各壹本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價值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元之遊戲點數 無 癸○○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Covermark粉餅、Apple Air pods2代耳機、Pixy包包各壹個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筆電袋壹個、華碩筆電壹臺、鉛筆盒壹個、充電線壹條 無 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62號 第12924號 第15603號 第15563號 第17357號 第17741號 第21088號 第21095號 被 告 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癸○○前因侵占、藥事法、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4月、4月、1年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詐欺及侵入住宅之犯意而分別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犯行,嗣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害而報警處理而尋線查獲。 二、案經乙○○、丁○○、子○○、甲○○、丙○○、己○○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壬○○、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癸○○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住處附近巷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統一超商寶慶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台中陽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函覆之客戶交易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零售管理部函覆之信用卡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2762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編號2及附表二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4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103239號鑑定書(DNA)、告訴人住處附近街道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2924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案發地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電子檔(附於光碟)暨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27日中市警鑑字第1121002011G02號鑑定書(DNA)、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5603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證人黃文成於警詢之證述、案發地點附近街道及民宅監視器錄影畫面電子檔(附於光碟)暨擷圖、統一超商文川門市及全家超商台中梅川門市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電子檔(均附於光碟)暨擷圖、告訴人提出之遭盜刷之交易通知手機畫面擷圖、聲明書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表照片(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5563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5、編號6之犯罪事實。 6 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電子檔(附於光碟)暨擷圖、統一超商永進門市、健興門市及全家超商永興門市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均附帶光碟)暨擷圖、告訴人提出之遭盜刷之交易通知手機畫面擷圖、被告於他案遭警方盤查所拍攝之全身照、冒用明細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7357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7、編號8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TANG HOW YUEN(中文名:子○○)於警詢之指訴、證人陳瑛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案發地點周遭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電子檔及案發地點周遭民宅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均附於光碟」暨擷圖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7741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9之犯罪事實。 8 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冒用明細、現場照片、被告於他案遭警方盤查所拍攝之全身照、案發現場民宅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全家超商金福門市及統一超商寶慶門市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均附於光碟)暨擷圖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1088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0、編號11及附表三之犯罪事實。 9 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發現場附近民宅監視錄影畫面電子檔(附於光碟)暨擷圖、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9所示地點之超商監視錄影(翻拍)畫面電子檔(均附於光碟)暨擷圖、嫌犯比對照片、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函附之基本資料及消費明細(E信用卡)、告訴人丙○○提出匯豐銀行帳單明細手機畫面擷圖(D信用卡)、告訴人丙○○提出F金融卡消費明細手機畫面擷圖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1095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2、編號13及附表四之犯罪事實。 10 被害人陳育靜於警詢之陳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發地點附近民宅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附於光碟)暨擷圖、嫌犯照片比對圖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1095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4之犯罪事實。 11 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案發現場照片、案發地點店門前及附近加油站監視器翻拍錄影畫面電子檔(均附於光碟)暨擷圖、嫌犯照片比對圖等(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1095號案卷) 證明被告附表一編號15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位所示之罪 嫌,其於附表一所示之15次犯行,其行為分殊,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未滿1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備註 1 112年10月11日1時20分許許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293巷與至善路153巷交岔路口附近 乙○○ (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竊取告訴人乙○○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永豐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A信用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2張【其中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下稱B金融卡】及Apple ipad air平板電腦1臺等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12762 2 112年10月11日1時34分至3時3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區 乙○○ 被告癸○○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乙○○上開A信用卡及B金融卡後,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二),接續持上開信用卡盜刷9次,合計26,000元得逞。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9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12762 3 112年10月16日22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壬○○ (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竊取被害人余雅玟所有交予告訴人壬○○保管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尋獲)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12924 4 112年9月22日18時51分許 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 董遠泰 (配偶丁○○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無故侵入被害人董遠泰所有,並給予其母親居住之房屋內,無故停留50分鐘。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113偵15603 5 112年12月16日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戊○○ (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戊○○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COACH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500元、中國信託銀行簽帳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玉山銀行信用卡、臺中二信金融卡、郵局金融卡各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15563 6 112年12月16日3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川門市 戊○○(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密接之時、地接續盜刷告訴人戊○○之上欄中國信託銀行簽帳卡計4筆,各3,000元、合計盜刷12,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4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15563 112年12月16日3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梅川東門市 112年12月16日4時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安河門市 112年12月16日4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河南門市 7 112年12月5日23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庚○○(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庚○○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手提袋、工作用圍裙、COACH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500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兆豐銀行信用卡、元大銀行信用卡各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17357 8 112年12月6日0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進門市 庚○○(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密接之時、地接續盜刷告訴人庚○○之上欄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計3筆,各3,000元、合計盜刷9,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3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17357 112年12月6日0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永興門市 112年12月6日0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健興門市 9 113年1月14日22時23分前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優漾健身房旁機車停車格 子○○(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子○○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現金800元、中國信託銀行簽帳、郵局簽帳戶、元大銀行提款卡、馬來西亞國家銀行卡各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17741 10 113年1月24日2時58分前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前 甲○○(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子○○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500元、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聯邦銀行金融卡、LINE BANK金融卡各1張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C信用卡】、聯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1088 11 113年1月24日3時0分至6時57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區 甲○○(提告) 被告癸○○於上欄竊得告訴人甲○○上開C信用卡後,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三),接續持上開信用卡盜刷8次,合計23,00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8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1088 12 113年1月1日3時9分許 臺中市○○區○○巷○○○弄00號前 丙○○(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丙○○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皮夾(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2,000元、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D信用卡】、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E信用卡】、臺灣銀行提款卡、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F金融卡】、郵局提款卡各1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1095 13 113年1月1日3時45分至4時8分許 臺中市北區、北屯區及西屯區 丙○○(提告) 被告癸○○於上欄竊得告訴人丙○○上開D信用卡、E信用卡及F金融卡後,於左列時、地(詳見附表四),接續持上開信用卡、提款卡盜刷10次,合計37,980元 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10次盜刷信用卡之詐欺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犯行,且侵害相同法益,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予1罪。 113偵21095 14 113年1月29日0時1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逢明門市旁 陳育靜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被害人陳育靜所有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Covermark粉餅、Apple Airpods2代耳機、Pixy包包1個等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1095 15 113年2月16日23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臺中河南門市旁 己○○(提告) 被告癸○○於左列時、地時竊取告訴人己○○所有放置於其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筆電袋(內有華碩筆電1臺、鉛筆盒、充電線等物)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113偵21095 起訴書附表二:告訴人乙○○信用卡遭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刷信用卡 1 112年10月11日1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至善門市 2,000元 A信用卡 2 112年10月11日1時34分許 同上 3,000元 A信用卡 3 112年10月11日1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喜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4 112年10月11日1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航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5 112年10月11日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逢大路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6 112年10月11日2時2分許 萊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台中中河門市 3,000元 A信用卡 7 112年10月11日2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航發門市 3,000元 B金融卡 8 112年10月11日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寶慶門市 3,000元 B金融卡 9 112年10月11日3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陽光門市 3,000元 B金融卡 起訴書附表三:告訴人甲○○信用卡遭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刷信用卡 1 113年1月24日3時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福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2 113年1月24日3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3 113年1月24日3時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文華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4 113年1月24日3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5 113年1月24日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河南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6 113年1月24日6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陽光門市 2,000元 C信用卡 7 113年1月24日6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宸騰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8 113年1月24日6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號統一超商寶慶門市 3,000元 C信用卡 起訴書附表四:告訴人丙○○信用卡遭盜刷明細 編號 時間 地點 刷卡金額(新臺幣) 盜刷信用卡 1 113年1月1日3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下石埤門市 3,000元 E信用卡 2 113年1月1日3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成長門市 5,000元 E金融卡 3 113年1月1日3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真安門市 3,000元 E金融卡 4 113年1月1日3時3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時尚門市 4,890元 E金融卡 5 113年1月1日3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立人門市 3,000元 D金融卡 6 113年1月1日3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臺中嘉農門市 5,000元 D金融卡 7 113年1月1日3時5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東義門市 5,000元 D金融卡 8 113年1月1日4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瀋陽門市 3,000元 E金融卡 9 113年1月1日4時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梅川東門市 3,000元 D金融卡 10 113年1月1日4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文川東門市 3,000元 F金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