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簡-2394-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木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62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易字第339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木川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致受有右上臂挫傷之 傷害。」,應補充為「致受有右上臂挫傷、右側創傷性肩盂唇破裂之傷害。」;其證據除「被告莊木川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本院簡字卷第11頁)」,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遭警盤查,欲逃離現場掙扎而導致告訴人即值勤 員警楊宗翰受傷,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非輕,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未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分文,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易字卷第55頁),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