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簡-243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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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友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毒偵字第2652號),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友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經警送請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外,應補充「被告賴友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再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罪數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  ㈡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持有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執行觀 察勒戒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所為於法有違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生悔悟,兼衡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亦有警詢筆錄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652號 被   告 賴友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友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5月13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5日15時30分許,經警持本署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許可書通知賴友萍到場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賴友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許可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宋 祖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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