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聲保-331-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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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景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景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景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