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聲保-335-202410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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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578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19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