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聲保-337-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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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冠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621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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