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聲保-349-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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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耀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耀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處有期徒刑5年1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