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M-113-聲保-355-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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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宇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宇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宇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 6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3月26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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