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M-113-聲保-356-202410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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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晟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晟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許晟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 年7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111年聲字第3112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9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