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M-113-聲保-357-202410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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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健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健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957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