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聲保-358-202410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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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漢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漢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黃漢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07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其因假釋前違反商 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確定,上 揭各罪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301813010 號重新審核結果,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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