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聲保-359-202411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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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蕙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蕙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廖蕙茹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訴緝字第6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 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1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13 年1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以113年度聲保字 第6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其因假釋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下稱乙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72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甲、乙案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6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13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49070號重新審核結果 ,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金簡字第7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