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聲保-360-202411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政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19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其因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揭各罪經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91620號重新審核結果,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