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保-362-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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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佑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佑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羅佑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6月(共3罪)、7月(共2罪)、8月(共4罪)、10月(共2罪)、1年(共2罪)、1年1月(共2罪)、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其因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1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03590號重新審核結果,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少訴字第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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