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64-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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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ANTHAWAN WITTHAYA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NTHAWAN WITTHAYA(中文姓名:洽思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ANTHAWAN WITTHAYA(中文姓名:洽思 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