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72-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國華 上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選訴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