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76-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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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予亨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予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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