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78-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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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紘郡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紘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