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81-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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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確 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 ,認聲請人即檢察官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