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82-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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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軒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軒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軒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即檢察官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