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94-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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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岱德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岱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岱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