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98-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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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18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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