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401-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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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詠傑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詠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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