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保-410-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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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友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友權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