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保-413-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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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芸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芸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芸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4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