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保-414-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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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U THI OANH(中文名:豆氏瑩)前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 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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